法律程序文件的通知. 如果客戶在香港沒有營業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戶在香港委任一人為本公司的客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在香港送達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戶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按照客戶指定的位址交付至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則應被視為已充分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如果客戶須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客戶應立即委任繼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該委任。 如果客戶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詳情,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該代理人。本公司應立即將該等委任通知客戶,並提供該等代理人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