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用(0000) 样本条款

海口市国用(0000). 第0000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001 年 10 月 10 日,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与普利有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书》,合同约定,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转让方)将工业区 00 号地面积壹拾柒亩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普利有限(受让方)经营。每亩土地转让价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贰拾亩合计地价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土地用途为新建药厂。基础设施开发费另行计算。 2002 年 1 月 30 日,琼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琼山土环资函[2002]04 号《关于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转让土地给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普利有限。土地用途为工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普利有限已向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支付了转让款及相关基础设施开发费用,并缴清了相关的契税等税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获取程序合法、合规。 (2)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根据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查询了相近时期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普利有限与转让方关于转让土地价格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相关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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