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特种电冰柜税务处罚 样本条款

海尔特种电冰柜税务处罚. 2017 年 11 月 7 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向海尔特种电冰柜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地税开发稽罚[2017]24 号),海尔特种电冰柜存在以下情形: (1) 2013 年至 2015 年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尔特种电冰柜的上述行为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十罚款 486,713.90 元; (2) 2013 年至 2015 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海尔特种电冰柜的上述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十罚款 32,077.05 元。 根据海尔特种电冰柜提供的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的凭证,海尔特种电冰柜已足额缴纳了上述税款和罚款。 根据《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六项及第四十二项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违法程度一般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且违法程度一般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 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未发现海尔特种电冰柜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该税务局认为上述处罚不属于严重违法的处罚情形。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海尔特种电冰柜的上述税务处罚均不属于重大税务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为 689,869.09 元,占发行人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均不足 0.05%,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截至 2020 年 6 月 30日,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及海尔特种电冰柜均已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罚款,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并加强内部管理及培训教育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