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授权事项. 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相关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决议有效期内,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过程中相关的所有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授权事项.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该方案确定具体的定价、换股比例、H 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其他与本次交易及其实施有关的事项。
(2) 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上市文件、发布正式通告(中英文版本)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公告、联合公告、说明等文件;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连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股份过户协议)、承诺及其他文件;递交本次交易相关豁免申请函及其他申请文件;与交易对方协商和谈判;与监管部门沟通;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及全部权利义务相关的过户、移交、变更、接管等事宜;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交易有关文件上加盖发行人公章;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上市文件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
(3) 办理本次交易所需或涉及的各项审批、备案、核准、登记、报告、通知、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
(4) 聘请本次交易的境内外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法律顾问、审计机构、估值机构、合规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 证券过户登记处等,并授权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估值机构等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发行人处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具体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发行人与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公司注册处、百慕大 法院、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及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及递交相关申请、资 料和文件(包括豁免申请)以及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法律顾问 视为必需的该等其他呈交文件,并对于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前已向相关 境内外监管部门和机构办理的该等手续和作出的沟通予以追认;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及更换 授权代表作为发行人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递交相关表格及 文件予香港联交所;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第十六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包括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代表发行人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发行人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担任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5) 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对 H 股上市后适用的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进行必要的、适当的调整和修改。董事会获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授权时仅限于根据 H 股发行的监管规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进行调整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章程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等进行调整和修订)。
(6) 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和公告本次交易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
(7)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申请的审核意见或要求以及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对本次交易的方案、定价、实施等交易事项及其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决议内容进行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调整的决议内容除外)。
(8) 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境内外信息披露义务。
(9)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会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和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 在不限制上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发行人批准联席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 A1 表格、上市文件草稿(包括申请版本),代表发行人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时:
A. 代表发行人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 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发行人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a. 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
b. 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呈交的 A1 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存有任何重大误导性,发行人将及时通知香港联交所;
c. 在证券开始交易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 款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F 表格);
d. 于适当时间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1)至 9.11(38)条的规定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尤其是,发行人应促使每名董事及拟出任董事人士(如有)、每名监事及拟出任监事人士(如有),在上市文件刊发后有关证券开始交易前切实可行地尽快向香港联交所呈交一份依照《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H/I 表格的形式已正式签署的声明及承诺函;
e. 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B. 代表发行人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
有关授权事项.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梁海山先生、谭丽霞女士、李华刚先生、宫伟先生、明国珍女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 EB 转 CB 方案实施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签署一切必要的协议、承诺、通知等文件;
(2) 办理本方案所需或涉及的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各项审批、申请、备案、核准、报告、同意等手续;
(3) 制定并实施调整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条件的具体方案(即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价格及其调整机制、转股股数等),就实施 EB 转CB 方案而进行的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条件修订事宜征求债券持有人同意;
(4) 根据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 EB 转 CB 方案进行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5) 根据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的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转换股份上市等相关手续,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变更事宜;
(6) 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