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混合基金 Clause in Contracts

混合基金. 若子基金為混合基金,其有關投資管理人或分投資管理人將設法在附錄二所訂明投資限制及適用法規規限下投資於一系列核准股本及債務證券(直接及╱或透過其他UCITS 及╱或UCIs),以達致投資目標。 此外,若子基金為混合基金,可在附錄二所訂明投資限制及適用法規規限下間接尋求投資於另類資產,包括主要透過(但不限於)房地產及商品相關可轉讓證券(包括REITs)、金融指數衍生工具,以及透過投資於該等資產類別的UCITS 或UCIs(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及封閉式基金)。每項該等子基金對上文所列各個資產類別的投資(如有)多寡,將由有關投資管理人或分投資管理人按照為子基金訂明的投資目標釐定。子基金可按照各自的投資目標而在此等資產類別之間作動態配置以達致各自的投資目標,以及主動管理資本虧損風險。子基金並可在若干情況(包括正物色適當投資機會或基於市場或經濟狀況普遍不利)下暫時投資於現金、現金工具或短期貨幣市場證券或持有持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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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策略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 策略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 策略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