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责任 样本条款
可选责任. 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可选责任. 伤残保险责任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前述第(一)、(二)款下乘坐同一类型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事故对应类型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责任. 是在投保人已投保基本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保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可选责任的,可选责任部分不列入保险责任范畴。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一:猝死关爱金
可选责任. 特定传染病身故责任
可选责任. 误工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天(含九十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可选责任.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66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含)猝死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一)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1. 对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门急诊给付限额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以及每次事故门急诊给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若您选择投保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相应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