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业务 样本条款

游戏业务.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道熙科技开展网络游戏业务,主要产品为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等。在国内网页游戏市场中,道熙科技拥有策略类游戏(SLG)、角色扮演类游戏(RPG)以及社交游戏(SNS)三大成熟业务线,其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两款网页游戏产品《城防三国》和《战争霸业》,两款主要游戏产品收入占 2020 年度游戏总收入 96.16%。道熙科技与外部运营平台开展合作运营,与腾讯、4399、头条、Facebook 等国内外知名游戏平台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目前,道熙科技研发重心逐步向手机端游戏转移,通过积极拓展 H5 游戏等新产品,丰富游戏产品及数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
游戏业务. 游戏业务的运营模式分为自主运营模式和联合运营模式。自主运营模式是指公司通过游戏玩家在公司自有平台进入网络游戏充值并购买虚拟游戏装备、某些特殊游戏功能模块等方式取得在线网络游戏运营收入。联合运营模式是指公司负责游戏版本的维护、更新、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游戏推广服务商(即第三方游戏运营商)负责用户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管理,公司按协议约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 在游戏业务的自主运营模式中,个人在阅读并同意公司自有平台制定的《通行证注册协议》,并填写包括个人邮箱、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内的基础信息后即可注册成为游戏会员。注册成功后,个人用户即可在自主运营的游戏平台使用游戏业务、充值消费。在游戏业务的联合运营模式中,腾讯等游戏运营商以其名义运营推广游戏,游戏用户需要在同意游戏运营商制定的平台规则并完成实名制认证后,方可进入游戏并进行消费。
游戏业务. 甲乙双方及其关联公司在“娱乐+”战略的前提下,加大双方在游戏娱乐领域的拓展与合作,聚焦家庭娱乐领域进行深耕细作,形成包括产品、渠道、用户、运营、推广等多方面的业务联动,共享市场收益。 (1) 甲乙双方在游戏娱乐领域展开深度合作,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利用自身游戏资源优势和整合优势,将为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多款热门的手机及电视游戏产品,双方共同推进相关游戏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地推广和运营。 (2) 甲乙双方就孵化手机及 TV 游戏进行合作,共同为手机及 TV 游戏创业者提供各种优惠扶持政策(例如:办公场所和配套资金支持等),致力于孵化爆款级游戏产品,进一步推动双方在游戏娱乐领域的市场拓展。
游戏业务. 根据《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规定,发行人开展游戏业务需要开发建设 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发行人在自主运营模式的游戏注册系统中,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收集个人真实 身份信息、并通过接口上传至国家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根据国家防沉迷实名验 证系统反馈的认证结果,结合用户是否已经成年决定是否同意用户注册或是否需 要对用户适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措施。自主运营模式下,发行人仅将收集的个人 实名信息上传至国家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不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存储。联合运 营模式下,腾讯等游戏运营商基于其平台注册认证规则,亦需要收集个人用户的 实名信息并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结果按照相关规定适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措施,在此模式下,发行人不存在收集或存储个人用户数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游戏业务负责人,在自主运营模式的用户注册中,发行人对个人游戏用户的信息收集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开展,不涉及个人数据存储、个人数据挖掘或其他增值服务,也不存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机构)之外的主体转移数据或授权使用数据的情形。
游戏业务. 根据《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规定,发行人开展游戏业务需要开发建设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发行人在自主运营模式的游戏注册系统中,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收集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接口上传至国家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根据国家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反馈的认证结果,结合用户是否已经成年决定是否同意用户注册或是否需要对用户适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措施。自主运营模式下,发行人仅将收集的个人 实名信息上传至国家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不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存储。联合运 营模式下,腾讯等游戏运营商基于其平台注册认证规则,亦需要收集个人用户的 实名信息并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结果按照相关规定适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措施,在此模式下,发行人不存在收集或存储个人用户数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游戏业务负责人,在自主运营模式的用户注册中,发行人对个人游戏用户的信息收集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开展,不涉及个人数据存储、个人数据挖掘或其他增值服务,也不存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机构)之外的主体转移数据或授权使用数据的情形。
游戏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游戏业务。仅华超科技 1 家子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动漫游戏开发”,实际业务系为动漫游戏 公司提供的少量原画美工制作服务(报告期内收入合计低于 100.00 万元),华 超科技已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完成变更经营范围,剔除经营范围中的“动漫游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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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标(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形除 外; (4)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 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付款辦法 (一) 全部工程正式驗收合格、乙方繳交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一次給付合約價金;惟甲方得扣除乙方應付未付之罰款、費用及賠償金額。 (二) 若乙方於驗收合格後當月二十五日前送達發票予甲方者,甲方應於次月底以電匯方式付款。若乙方於驗收合格後當月二十六日後始送達發票予甲方者,則甲方應於次次月底前以電匯方式付款。

  • 端数処理 当社は、料金その他の計算において、その計算結果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生じた場合は、その端数を切り捨てます。

  •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7,198,704.36

  • 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甲と乙との間で用いる言語は、日本語とする この契約に定める金銭の支払に用いる通貨は、日本円とする。

  • 评估基准日 指 2021 年 9 月 30 日 实际交割日 指 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将分别持有的实达科技 12.00%、9.09%和 2.98%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鹏辉能源名下之日 过渡期 指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止 定价基准日 指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号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审核关注要点》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德恒 01F20210427-01 号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注册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 ヘ その他 電流制限器等を無断で取り外す等により、電灯または小型機器を使用することは不正利用となり、供給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た、34(違約金)に定める契約解除料を申し受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