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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样本条款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 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8、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 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8、 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7、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 激励对象应按照本计划的规定,锁定或处分其所获的限制性股票。 4、 如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公司拟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时,激励对象应配合公司完成回购。 5、 激励对象如与公司之间存在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 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任职或兼职或提供服 务,不得从事上述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自营或他营行为,否则公司有权选择向激励对象强制以授予价格回购其因本计划认购而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要求其返还所持限制性股票超过授予价格的差价收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本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 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4、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 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6、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 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或解锁。 4、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6、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7、 激励对象在行权/解锁后离职的,应当在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权/解锁后离职、并在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行权/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行权/解锁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