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初驗程序. 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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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初驗程序. 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預算金額在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無初驗程 序。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 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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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無初驗程序. 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 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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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無初驗程序. 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日內辦理驗收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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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