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權限. 甲方提供委託乙方營運之營運資產,其所有權及與乙方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轉讓、出租、出借、設定負擔、信託移轉登記予他人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乙方應將列於營運資產清冊上之資產返還或無償移轉予甲方。
營運權限. 園區全區營運日起或本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簽訂後第 4 年起, 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7.5.1 本案應設置文化創意培育空間相關設施, 其面積應佔全區建物室內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公共空間、通廊及公共設施)之 15%以上,另相關空間作為「文化政策區域平臺」及「在地藝文支持空間」使用累積天數達整年度使用天數 70%或達 180 天以上(兩者取其低者計),該空間樓地板面積得計入文化創意培育空間設置比例( 以「文化政策區域平臺」及「在地藝文支持空間」用途所列實際使用面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