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及管轄法律 样本条款

爭議及管轄法律. 20.1 本協議及其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條文應持續有效,應個別和共同地涵蓋客戶可能在經紀開立或重新開立的所有有關帳戶,並應對經紀、經紀的繼任人和受讓人(不論是否通過兼併、合併或其他方式 ) 以及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和受讓人的利益發生效力,且對他們有約束力。 20.2 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經紀絕對酌情決定通過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該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絕對地對客戶有約束力。
爭議及管轄法律. 32.1 本客戶協議及其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條文應持續有效,應個別和共同地涵蓋閣下可能在駿溢環球開立或重新開立的所有有關帳戶,並應對駿溢環球、駿溢環球的繼任人和受讓人(不論是否通過兼併、合併或其他方式)以及閣下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和受讓人的利益發生效力,且對他們有約束力。 32.2 本客戶協議或任何客戶合約產生的或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駿溢環球絕對酌情決定通過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該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絕對地對客戶有約束力。 32.3 按駿溢環球酌情決定提交仲裁的任何爭議應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在香港進行仲裁。閣下特此明示同意承認任何該等仲裁的裁決為絕對和最終的裁決。 32.4 通過簽立和交付本客戶協議,閣下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並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客戶協議應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但條件始終是,駿溢環球有權在對閣下或閣下的任何資產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法院對閣下提出起訴,閣下特此接受該等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爭議及管轄法律. 20.1 本協議及其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條文應持續有效,應個 別和共同地涵蓋客戶可能在經紀開立或重新開立的 2所有有關帳 戶,並應對經紀、經紀的繼任人和受讓人 (不論是否通過兼併、 合併或其他方式 ) 以及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 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和受讓人的利益發生效 力,且對他們有約束力。 20.2 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經紀絕對酌情決 定通過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該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絕對地對客 戶有約束力。 20.3 按經紀酌情決定提交仲裁的任何爭議應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 其證券仲裁規則在香港進行仲裁。客戶特此明示同意承認任何 該等仲裁的裁決為絕對和最終的裁決。 20.4 通過簽立和交付本協議,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並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協議應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但條件始終是,經紀有權在對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資產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法院對客戶提出起訴,客戶特此接受該等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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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财产品的清算 1. 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 债后,理财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 产品管理人决定部分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 部分提前终止的比例: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部分提前终止,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利益,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 (2) 部分提前终止的利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将依照销售文件公布部分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利益分配日(一般为部分提前终止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理财利益于指定的利益分配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理财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资金不计算收益。 3. 理财产品到期日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延期终止的事项延长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在原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变现资产按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分配。理财产品终止日相应顺延至理财产品全部资产变现之日。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管理人依照清算条款分配理财利益至投资者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