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給付 样本条款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換算為新臺幣。若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未達本公司規定者,則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方式給付。 若於前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金額,本公司將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投資運用期內每屆滿一投資收益計算週期時之十五日內將當期投資收益主動以現金給付;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以當時參考機構平均利率計算。 每屆滿一投資收益計算週期時之投資帳戶價值係指給付投資收益後之投資帳戶價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投資運用期內每屆滿一投資收益計算週期時之十五日內將當期投資收益主動以現金給付;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依四行局平均利率計算。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相關金額後十日內,將當期投資收益以現金給付之,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換算為新臺幣。若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未達本公司規定或要保人未提供其個人帳戶者,則本公司應於實際分配日將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停泊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