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普科技 样本条款

甘普科技. 根据本所律师对路旭、吴俊、杨国栋及邢超的访谈情况及取得的书面确认, 2012 年 9 月 17 日,路旭、吴俊及杨国栋拟共同成立甘普科技开展移动互联网相关业务,为便于新公司开展海外业务,三人决定于香港注册公司并约定了原始持股比例如下:路旭 57.25%、吴俊 23.50%、杨国栋 19.25%。因路旭、吴俊工作较忙,因此由邢超(邢超为路旭等人的朋友)、杨国栋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设立甘普科技,形成代持关系。 2014 年 5 月 26 日,邢超、杨国栋将所持甘普科技 100%股权均转让至路旭名下,由路旭持有甘普科技全部股权,其中 23.50%股权系替吴俊代持,19.25%股权系替杨国栋代持。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邢超与路旭、杨国栋、吴俊等人的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根据前述访谈,此时路旭代吴俊、杨国栋持股的原因系为方便公司股权管理。 2015 年 12 月 29 日,Gump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开曼公司”)将其所持甘普科技 100%股权转让至路旭、杨国栋、吴俊共同出资设立的天津中路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中路”),自此甘普科技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 根据甘普科技提供的财务凭证等资料并经核查,甘普科技 10,000 港元股本系由开曼公司实际出资缴纳,在天津中路受让开曼公司所持甘普科技 100%股权过程中,天津中路已向开曼公司实际支付了 10,000 港元作为甘普科技 100%股权的转让款;作为天津中路出资人,路旭、吴俊和杨国栋已分别按其原始确定的股权比例(即路旭持股 57.25%、吴俊持股 23.5%、杨国栋持股 19.25%)出资设立天津中路并向天津中路实缴出资共计 10,000 元人民币。因此,路旭、吴俊、杨国栋以及天津中路已实际履行了相关出资义务,出资真实。 根据前述访谈情况及取得的书面确认,路旭、吴俊、杨国栋、邢超确认甘普科技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邢超已确认其与路旭、杨国栋、吴俊等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对路旭、杨国栋、吴俊等人持有的天津中路的出资额和间接持有的甘普科技股权没有任何异议。路旭、吴俊、杨国栋已确认其对各自所持天津中路出资份额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路旭、吴俊、杨国栋合法真实持有天津中路相关出资份额,该等持股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根据路旭、吴俊、杨国栋提供的个人简历并经核查,路旭、吴俊、杨国栋均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需要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甘普科技. 根据甘普科技商业登记资料、甘普科技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路旭、吴俊、杨国栋的访谈情况及取得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甘普科技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关系均已彻底解除,路旭、吴俊、杨国栋均确认其对天津中路的持股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甘普科技目前股东天津中路已出具《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保证其目前 所持有的甘普科技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甘普科技. 根据甘普科技提供的资料,甘普科技的核心团队成员为路旭、杨国栋、梁冰、赵璐、Ngamrabiab Siriporn 和吴瑞东 6 人,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甘普科技与前述核心团队成员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签署对象: 甲方:甘普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路旭、杨国栋、梁冰、赵璐、Xxxxxxxxxx Xxxxxxxx、吴瑞东 《竞业禁止协议》主要条款: (1) 竞业禁止义务 A. 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的 2 年内(“竞业禁止期限”),员工不得在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地: (a) 自己或与他人合作从事竞业业务,无论是否通过成立经济组织的形式; (b) 投资于从事竞业业务的其他实体; (c) 正式或临时受雇于竞争对手,无论全职或兼职,无论是否获得报酬; 或 (d) 担任竞争对手的董事、监事、合伙人、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代 表人或者以其他身份从事活动。 B. 公司书面同意员工受雇于关联公司的,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2) 公司的重新审查权 A. 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含解除或终止当日)、以及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公司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放弃其要求员工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权利。 B. 除非公司按照上述条款书面通知员工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员工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享受相关权利。
甘普科技. 根据上市公司与天津中路、路旭、杨国栋及吴俊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路旭、杨国栋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5 年内,应当继续于甘普科技或暴风科技任职并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前述人员违反前述任职期限要求的,上市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天津中路、路旭、杨国栋及吴俊承诺,保证甘普科技其他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吴瑞东)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5 年内继续于甘普科技任职并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并且保证前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与甘普科技签署令上市公司满意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甘普科技目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薪酬体系及奖励机制,同时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约定了对甘普科技核心管理团队给予超额业绩奖励的事项。自甘普科技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要团队成员离职事项,甘普科技各核心团队成员分别出具了关于任职事项的承诺,根据上述承诺:“本次重组前,除甘普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 (如有)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甘普科技或暴风科技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本次重组后,本人将继续在甘普科技或暴风科技任职,并严格履行本次重组中暴风科技与甘普科技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履职义务。本人承诺,本人在甘普科技及暴风科技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会自己经营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暴风科技及甘普科技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会在同暴风科技及甘普科技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本人违反前述不竞争承诺的,应当将本人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经营利润、工资、报酬等全部收益上缴暴风科技,前述赔偿仍不能弥补暴风科技因此遭受的损失的,本人应当就暴风科技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甘普科技. 根据甘普科技提供的资料,甘普科技唯一董事路旭、唯一股东开曼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作出如下决定: (1) 承接苏州甘普全部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并与前述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2) 与路旭、苏州甘普签署《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在苏州甘普将所有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转让给路旭之后,甘普科技向路旭购买前述办公设施; (3) 签署《关于<乱斗西游>手机游戏之[越南]地区授权许可合作协议之变更补充协议》并承接《关于<乱斗西游>手机游戏之[越南]地区授权许可合作协议》项下被授权人的全部权利、义务。 根据甘普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已经交付至甘普科技所有,原苏州甘普的全体员工已与甘普科技签署《劳动合同》,《关于<乱斗西游>手机游戏之[越南]地区授权许可合作协议》项下的被授权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由甘普科技全部承接,上述资产、业务、人员的转移剥离事宜已办理完毕;转让方苏州甘普和塞舌尔春岭目前均已注销完毕,甘普科技股东天津中路及天津中路全体出资人均确认除甘普科技外,其不存在投资或控制其他与甘普科技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甘普科技相关资产、业务完整,不存在依赖于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综上,金杜认为,甘普科技资产、业务、人员转移剥离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资产、业务完整,具备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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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部分 (1) 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 技术条款偏离表 (3) 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 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 其他资料

  • 有效供应商家数 包1:3 此数约定了开标与评标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标、评标;文件中其他描述若与此规定矛盾以此为准 报价形式 合同包1(抚远市第二幼儿园办公桌椅家具及功能室用品采购):总价

  •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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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滞利息 契約者は、料金その他の債務(延滞利息を除きます。)について支払期日を経過してもなお支払いがない場合には、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支払いの日の前日までの日数について、年14.5%の割合で計算して得た額を延滞利息として支払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ただし、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15日以内に当該支払期日に係る債務全額の支払いがあった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ありません。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 基本方針 甲及び乙は、前条に規定する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に定住自立圏を形成し、及び別表に掲げる分野の取組において相互に役割を分担して連携を図り、共同 し、又は補完し合うこととする。 ( 事務執行に当たっての連携及び協力並びに費用負担)

  •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取得の制限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を処理するために個人情報を取得するときは、あらかじめ、本人に対し、その利用目的を明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また、当該利用目的の達成に必要な範囲内で、適正かつ公正な手段で個人情報を取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工作条件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适于在气温为摄氏-20℃~+50℃和相对湿度为 9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3.2 适于在电源 220V(±10%)/50Hz、气温摄氏+15℃~+30℃和相对湿度小于 80%的环境条件下运行。能够连续正常工作。 3.3 配置符合中国有关标准要求的插头,如果没有这样的插头,则需提供适当的转换插座。 3.4 如产品达不到上述要求,投标人应注明其偏差。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