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 样本条款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委托财产运作不到 6 个月的,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报告义务. 16.1 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报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律规定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报告义务. (一)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报告义务. 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部门使用的自营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2)等材料。 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在收到材料后2个交易日内更新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办理,并在1个交易日内告知做市商。 负责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做市商应最晚于变更的次一交易日更新相关信息。 做市商发生无法正常履行做市报价义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提交报告。 做市商应当定期向本所提交以下报告: 每月的前5个交易日内,提交上月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每年的首月内,提交上年度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每季度的前两周内,提交上季度压力测试报告。 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交易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6.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季度报告,并将 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