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 样本条款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报告义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若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合同终止的当年,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 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报告义务. 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报告义务.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14 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 继续发生,乙方在 14 天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报告义务.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委托财产运作不到 6 个月的,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报告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报告义务. A. 员工同意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之后的竞业禁止期限内,他/她应该在每个日历月的前🖂个自然日内向公司更新他/她的劳动关系状态(包括实际用人单位和其业务性质)的信息。如果公司需要对该劳动关系状态的更新进行任何后续的调查,员工同意完全配合公司,并于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公司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条件。另外员工同意如果其在竞业禁止期间内收到了任何工作要约,他/她应在 5 个自然日内通知公司。 B. 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员工到新单位任职或自己开业(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企业)的,应当在其开始在新单位任职之日起或自己开业之日(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为开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新单位或员工自己开业的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员工开始在新单位任职的日期或员工自己开业的日期,员工在新单位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工作内容或员工自己开业从事的业务范围。 C. 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到新单位任职时,员工应将其根据本协议所负的义务告知对方。
报告义务. 供应商变更、企业迁移以及产品和/或生产工艺变更时,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并提前予以报告。
报告义务. 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部门使用的自营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2)等材料。 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在收到材料后2个交易日内更新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办理,并在1个交易日内告知做市商。 负责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做市商应最晚于变更的次一交易日更新相关信息。 做市商发生无法正常履行做市报价义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提交报告。 做市商应当定期向本所提交以下报告: 每月的前5个交易日内,提交上月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每年的首月内,提交上年度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每季度的前两周内,提交上季度压力测试报告。 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交易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