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样本条款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非港股通交易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2 年 1 月 30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2008年8月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2008年9月26日起开始办理。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调整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特别地,对于H类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3年10月23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于2004年3月25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本基金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6年8月31日开放申购业务,于2006年9月20日开放赎回业务,于2007年1月23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与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和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