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样本条款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人 T 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人 T 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基金投资人在 T+2 日可以查询和赎回。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者 T 日场外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场外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4、6-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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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