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样本条款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 投资人进行赔偿。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具体清算交收与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 《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