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样本条款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在 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收盘价 (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 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的第 2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计算并确定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 T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的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T 日后至 T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 日后的第 2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操作。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后,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加上按照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 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T 日后的第 3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 额。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1 日(指开放日)内 所购入的被替代标的 ETF 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购入的被替代标的 ETF 的 T+1 日(指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计算被替代标的 ETF 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标的 ETF 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T 日后至 T+1 日期间发生除息、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 日后的第 4 个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境外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标的 ETF 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相应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所购入的被替代日本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被替代日本证券的 T+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T 日后至T+1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 日后的第 2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T 日内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2日(指开放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标的ETF的实际单位购入或申购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标的ETF的T+1日(指开放日)份额净值计算被替代标的ETF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日(指开放日)后的2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 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 to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违约与处罚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财政支付手续,每拖延 1 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误工期的理由。

  • 基本契約 個別契約に定める事項を除き、託送供給に関わる事項を託送供給依頼者ごとに定める契約をいいます。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以下为成交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 采购方式 经评审最低价中标

  •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 一、 岩迪投资”之 “ (七) 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

  •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亳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