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龙客车 样本条款

申龙客车. 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东旭光电和上海辉懋应共同协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龙客车进行减值测试。经减值测试,如: 申龙客车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上海辉懋应对减值部分进行补偿。
申龙客车. 东旭光电和上海辉懋将在利润补偿期限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龙客车利润承诺期间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若申龙客车在利润承诺期间内,截至 2017 年末(当年度)、2018 年末(含 2017 年度)、2019 年末(含 2017、2018 年度)累计实现的实际利润未能达到对应各年度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上海辉懋对不足部分优先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上海辉懋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 东旭光电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上海辉懋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本次交易对价÷每股发行价格)÷利润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 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注 1: 每股发行价格指的是东旭光电用于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下同);注 2: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申龙客车. 上海辉懋对申龙客车未来的净利润水平及盈利补偿方案做出相关承诺,利润承诺期间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具体承诺如下: 申龙客车在核算利润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时,以扣除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其各年度净利润产生的影响后的数据,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为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并经东旭光电与上海辉懋共同协商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确认。
申龙客车. 上海辉懋的补偿义务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东旭光电股份和现金对价为限,如承诺期内东旭光电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海辉懋可用于补偿的股份数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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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送審 1. 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60 天),提出 1 份 送審;並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 天), 2. 廠商須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天), 提出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份)經機關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 3. 廠商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 (三) 在教育訓練開始時,廠商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 转让价款 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 投标截止期 18.1 招标机构在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18.2 招标机构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认购登记日 指产品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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