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預測備忘錄. 香港上市規則第 9.11(10)(b)條規定,如上市文件沒有載有盈利預測,則須向香港聯交所提交由董事會所編製的盈利預測備忘錄及現金流量預測備忘錄的初稿各兩份,連同預測的主要假設、會計政策及計算方式;盈利預測備忘錄所涵蓋的期間,應直至上市日期後緊接的財政年度完結日止,而現金流量預測備忘錄所涵蓋的期間,則為至少12 個月,由上市文件預計刊發日期開始計算。基於以下理由: (i)本文件並無載有盈利預測;(ii)新保誠已於倫敦及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而該等交易所市場對其財務狀況及前景有廣泛的分析研究;及(iii)英國披露及透明度規則規定,倘新保誠對其財務狀況及前景的預期有任何重大變動,則須發表公佈,新保誠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9.11 (10)(b)條的規定,而香港聯交所亦已授出有關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