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应拥有如下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监事可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提出要求检查公司账册、股东会决定、运营情况、运营经费使用情况等与项目公司建设、运营、移交有关的事项。该项目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受理此项申请的人员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四十五日内提供所要求的材料并按要求作相关解释。 其中甲方派驻的监事除拥有与其他监事同等表决权外,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