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 样本条款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督程序. 1、 同“一、(一)、2”。
2、 日常复核性监督,以电话沟通为主。
3、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签署前,应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计算模型、历史数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挡提交给托管人,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托管人据此复核监督。
监督程序. (1) 参照“一、(一)、2”。
(2)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新股时,应提前一天将申购数量、金额等传真到托管人处,托管人复核后如有异议,立即与管理人沟通。
(3) 对于场外交易,当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4) 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争议等,双方及时沟通解决。
监督程序. (1) 参照“一、(一)、2”。
(2) 托管人可通过核算、清算、媒体报道等相关方式获取信息,作为监督的依据。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供基金投资运作或监督时使用。如果期间双方的上述关联方有变化,也应在变化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提供给对方。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限期纠正。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