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 样本条款

基金销售机构. 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基金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0000 号宝风大厦 00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00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X 座 00 层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00000000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基金销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 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或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汇泉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申请开通基金通平台业务权限,根据本指引规定及与投资者的约定,为投资者参与基金通平台转让提供下列基金销售增值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