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約の費用 この契約の締結に要する費用は、乙の負担とする。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000 号 0 层邮政编码:00000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 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3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