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所有财产由基金托管人独立保管。
(2)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为基金开设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擅自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4)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 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 险。
(5)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4)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财产接收报告,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1)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完整、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7)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本系列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