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短装索赔 Clause in Contracts

短装索赔. 由乙方负责装运之货物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损坏,甲方应先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文件应同时附上由甲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或附上甲方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一旦收到甲方索赔文件,乙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十(10)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乙方现场代表收到甲方先以传真再以信函的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乙方将需补足或替换的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终止日期。如乙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十(1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之32.4执行。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乙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合同条款第33条之32.1.2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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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货架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