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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样本条款

破产重整. 天创科技于 2011 年 6 月开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具体如下: 2.1 天创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制定《重整计划》 2011 年 5 月 19 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华山支行以天创科技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出对天创科技进行重整的申请。2011 年 6 月 20 日,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对天创科技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2 年 6 月 7 日,沈阳中院作出《决定书》([2012]沈中民四破字第 1-1 号),指定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创科技的管理人。同日,沈阳中院作出《决定书》 ([2012]沈中民四破字第 1-2 号),决定准许天创科技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日,沈阳中院发布《公告》([2012]沈中民四破字第 1-1 号),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债权人出席要求等作出公示。 2013 年 9 月 29 日,天创科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13 年 12 月 11 日,沈阳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沈中民破字第 1-3 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天创科技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自上述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由天创科技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2.2 重整计划》的执行 (a) 资产注入 2014 年 10 月 24 日,天创科技、天创科技董事刘宇昕、辽宁乐易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乐易”)、苏州乐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乐易”)与天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洲签署《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框架协议》,各方就在天创科技根据《重整计划》实施缩股,且自重整专用账户转让给周洲及其一致行动人 149,986,061 股股份后,周洲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北京天创盛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盛世”)100%的股权转让给天创科技达成了框架性约定。 2015 年 2 月 15 日,天创科技、天创科技董事刘宇昕、天创科技董事张琲、辽宁乐易、苏州乐易与天创盛世全体股东授权代表周洲签署《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协议》,对上述重组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 年 2 月 15 日,天创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协议>的议案》等与上述重组有关的议案。该等议案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经天创科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3 日,天创科技、刘宇昕、张琲、辽宁乐易、苏州乐易与周洲签署《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协议》中约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实施的先决条件等条款进行修改,该补充协议于 2015 年 4 月 3 日经天创科技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13 日,天创盛世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天创科技成为天创盛世唯一股东,周洲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资产注入义务。 (b) 出资人权益调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天创科技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实施完毕了缩股和股份划转事项,即全体股东按同比例缩股 50%,天创科技总股本由缩股前 565,985,134 股缩减为 282,992,567 股;天创科技股东按《重整计划》划转的 161,699,116 股股份已经全部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上述股份将按照《重整计划》中的规定使用。 2015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将天创科技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中的股份划转到相应账户。具体股权划转情况如下: 149,986,061 股划转至周洲及其一致行动人,2,453,898 股划转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600 股划转至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3,742,669 股划转至沈阳易派。上述股份划转完成后,周洲成为天创科技实际控制人。 (c) 债务清偿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创科技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要求完成对债权人的现金清偿工作,其中,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全部执行完毕。
破产重整. 1、 破产重整的受理 2014 年 4 月 3 日,公司接到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函,其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2014 年 6 月 26 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 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破产重整管理人。
破产重整. 2010 年 8 月 12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公司因创智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对创智科技重整一案。 2010 年 8 月 23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 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管理人。 2011 年 5 月 27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 6-4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已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有效通过的创智科技的《重整计划》,明确了需由出资人(股东)无偿让渡 79,323,390 股股票,部分用于清偿创智科技的债务,剩余部分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资人让渡的股份总数 79,323,390 股扣减为偿付确定债权已划出的 7,589,27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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