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 在磋商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撤回报价的; (2)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 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规定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4) 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Appears in 4 contracts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 在磋商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撤回报价的) 在磋商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撤回磋商文件的;
((2) )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 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规定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成交人不按本须知第 26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成交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未按第 28 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
Appears in 2 con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