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租用期限 Clause in Contracts

租用期限. 租用期限 ( 以下簡稱租期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 年為一期(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為一期)。 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為終止租用之意思表示,並已臨櫃或依第五條方式繳足次期租金及保證金(定期租賃),或押租金者(不定期租賃),租期即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期滿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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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保管箱租用約定書, www.skbank.com.tw

租用期限. 租用期限 ( 以下簡稱租期 ) 自民國 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 年為一期(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為一期)年為一期(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為一期)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為終止租用之意思表示,並已臨櫃或依第五條方式繳足次期租金及保證金(定期租賃),或押租金者(不定期租賃),租期即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期滿時,亦同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為終止租用之意思表示,並已臨櫃或依第五條方式繳足次期租金及保證金(定期租賃),或押租金者(不定期租賃),租期即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期滿時,亦同。 貴行如到期不續約者,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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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