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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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包租業及次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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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