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調整. 3.2.1 計算租金之土地,其每年應繳納之地價稅(含其他費用)或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有所變動時,雙方應會同確認並計算調整租金。
租金調整. 新物業租賃協議項下之租金須每五年調整一次。實際調整金額將由各訂約方磋商,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上一年度租金之10%。 先前物業租賃協議與新物業租賃協議之間之差異
租金調整. 租約中必須明確規定在租期內租金是否需要調整,以及于何時以何種方式調整。通常來說,租金每年都會進行調整。比較常見的調整方式包括按固定比率調整、按消費指數調整和按市場價調整幾種。如果租約中包括續約條款,則必須也同時規定在續約期間租約的調整方式。 • 其他雜費,即outgoing或operating expenses。這是房東維修、管理、保險、經營、推廣此物業所支付的費用,通常包括政府行政費、稅金及規費、公共區域和停車場的清潔費、垃圾傾倒費、設施提供費、物業保險費、安保費、園林管理費、物業管理行政費等等。Outgoing是除租金外租客需要支付的另外一項較大筆費用,在商討租約時務必需要詢問租金中是否包括outgoing,如果需要繳納額外outgoing其數額是多少。 • 水、電、電話等費用; • 可能會需要租約登記費、測量費、承受抵押人認可費; • GST通常是額外計算的,因此租客可能需繳納GST; • 準備租約的律師費。對於零售店租約,法律規定房東和租客必須各自負責自己的法律費用。對於其他的商業租約,法律費用是可以另行規定的。房東一般會要求租客負擔所有法律費用,但這個條款是可以協商的。
租金調整. 營業稅、車輛稅規費、保險費、年度檢驗費等費用,如遇政府公佈調整時,其差額經承租人同意者,由租金做多退少補之調整。
租金調整. 土地租金:契約存續期間區段值、費率或計費方式有調整時,自主管機關核定調整之日起調整。
租金調整. 5.3.1. 本契約所定租金,自簽訂之日起至 5 年內止不調整。
5.3.2. 租金自第 21 期開始,以 12 期為 1 次進行調整;以建物產權面積(不包含停車位面積)以每月每坪 100 元加計當期(每月)租金調整增加 額。即為原每月每坪租金加計調整增加額後為第 21 期至第 32 期各月每月每坪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