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产 样本条款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作为承租人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产共计 7处,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 方 🎧租方 房屋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东明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B 栋四层厂房 1758.5 ㎡ 2019/4/21- 2023/4/20 - 东明炬创 深圳市金 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深圳市龙华区观 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X 厂房面积 1758.5 ㎡;宿舍 2022/7/1-2 022/12/31 -
1) 栋六层厂房、L栋 306 号宿舍、 M 栋 307、310、 403、505、507 号宿舍 面积 180 ㎡ 东闽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C栋第一层 B 号厂 房 厂房面积为 610 ㎡ 2021/2/9-2 025/1/8 - 东闽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X栋二层;X 栋 000、511、512、 604;L 栋 312 号 宿舍;J 栋 B 单元 303 厂房面积 1828 ㎡;宿舍面积 225 ㎡ 2021/8/1-2 023/6/30 - 东闽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I 栋B 单元 603 室 宿舍面积 75 ㎡ 2022/10/15 -2023/10/1 4 - 兴东发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C 栋第 4 层厂房、K 厂房面积 1,850 ㎡; 宿舍面积 90 ㎡ 2019/7/16- 2023/7/15 - 承租 方 🎧租方 房屋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栋 206、212、215 东明炬创 游戏新干线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 (注 2)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 00号二标 X 一层 000 室 170 ㎡ 2022/9/12- 2025/9/11 京房权证审海涉外字第 1540006 号
1: 房屋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已与🎧租方协商一致,准备续租该房屋。 注 2:2022 年 12 月 28 日,海淀区房管局🎧具编号为 ZLFJZ2022 海 000141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非居住)》,该房屋租赁事宜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 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各项租赁房屋,经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如下:经公司说明,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无产权证明文件。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为深圳市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当事人或管理人应对违章建筑进行申报,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并补缴地价、罚款后,可以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并凭借前述证明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向不动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根据公司说明,该租赁场地已办理申报手续并已经取得宝安区观澜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2) 公司租赁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 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在短期内不存在被拆迁的风险。根据公司所在地深圳 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 年 7 月 14 日🎧具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协助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具证明的复函》,确认公司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涉及龙华区内已纳入及正在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已列计划和正在申报立项的土地整备利益筹划项目,不在该局正组织开展的征地拆迁及常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因此,前述房产在短期内不存在被拆迁的风险。 公司所在区域工业厂房供应充足,公司寻找可替代性房屋的难度较低。公司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主要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该区域工业厂房较多,即使公司无法继续承租当前厂房,转而租赁其他厂房的难度低。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在短期内寻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性房屋,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詹澄海已🎧具了书面承诺,承诺若东明炬创及子公司因租赁房屋未能取得权属证书及其他瑕疵问题需重新租赁或被主管部门处罚等,而使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其本人将承担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拆除、罚款等费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尽管由于历史原因,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能办理房产权属证明,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具的说明,公司经营场地短期内被拆迁的风险较小;公司租赁的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换性,如因故不能继续租赁,公司可另选办公场所,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影响小。同时,公司实控人已就上述租赁事宜作🎧了损失赔偿承诺,因此,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在产权、规划方面的瑕疵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租赁房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 2 处租赁房产情况,均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相关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租赁房产. 根据盈方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方微及其子公司主要租赁房产如下:
1. 盈方微 荆州市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沙市区北京西路 000 号(原湖北国土资源学院东校区)商务楼 306 室 2021.1.1-202 1.12.31 未提供权属证书
2. 盈方微 舜元控股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 000 号 0 楼 03/05 单元 2021.2.24-20 22.2.2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长建(2015) FA310105201 55746) 1,570
3. 上海盈方微 上海盛廊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祥科路 000 号 0 号楼 0 层 000 室 2021.5.16-20 23.11.30 沪房地浦字 (2015)第 003494 号 259.62
4. 上海盈方微 上海盛廊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祥科路 000 号 0 号楼 0 楼 0000 单元 2020.12.1-20 23.11.30 沪房地浦字 (2015)第 003494 号 610
5. 绍兴芯元微电子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 00 号科创中心 2020.5.13-20 21.5.12 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02594 号 60
6. 台湾盈方微 诚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区长安东路一段 00 号 0 楼 2020.8.1-202 1.7.31 未提供权属证书 未载明
租赁房产. 截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 82 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 《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使用的 82 处房产其中 15 项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存在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风险,发行人承租上述房产存在潜在的产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但由于发行人租赁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相对较小,上述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也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处租赁房产共 14 处;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于境外承租房产 3 处;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 7 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可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承租物业对场地并无特殊要求,可替代性强,且租期约定通常也较短,如无法继续承租可在短时间内寻找替换的场所。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新租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租赁房产. 公司目前共租赁房产两处,分别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国际大厦 B1-045及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0号天元港中心X0000室。其中公司注册地址为东直门内海运仓国际大厦B1-045,实际经营地为东三环北路丙0号天元港中心X0000室。 现有股东承诺,如因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相符等情形,导致公司受到工商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现有股东全额承担。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面积合计约 62,993.69 平方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产租赁分别与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0.3.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中,出租方已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关于其有权对该等房屋进行出租的证明文件的房产租赁面积合计约 31,936.43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50.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屋租赁分别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该等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10.3.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中,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关于其有权对该等房屋进行出租的证明文件的房产租赁面积合计约 31,057.26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49.3%。若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转租方未经出租方授权,存在出租权纠纷的风险,但该等情形不会对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主要用于普通办公、员工食堂及员工宿舍,由于该等用途对于房屋结构并无非常特殊的要求,且该等租赁房产比较分散、房屋面积较小,因此同类型房屋较为常见,可替代性较强;若发生停用或搬迁情形时,相关控股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符合要求的可替代租赁房产,且有关开支亦不会重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屋租赁事项与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及相关租赁协议之约定,若出租方因该等房屋的权属出现争议而导致违反房屋租赁协议,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就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该等出租方予以赔偿。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 件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产”。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承租的部分房产存在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由房产经纪公司、前手承租人作为出租方出租等但未向承租人提供权属证明或租赁授权证明的情形,存在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无法在租赁期限内持续、稳定地使用该等租赁房产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有权向出租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等租赁房产所在地租赁市场成熟,一旦发生发行人无法继续承租前述租赁房产的情形,寻找可替代性租赁房产较为便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本司/本人将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产的权属问题无法在租赁期限内持续、稳定地使用租赁房产,本司/本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依据租赁合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出租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后仍未弥补的损失以及因此无法使用时造成的直接损失。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前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被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罚款的法律风险;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承租前述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由房产经纪公司、前手承租人作为出租方出租等但未向承租人提供权属证明或租赁授权证明的,存在其无法在租赁期限内持续、稳定地使用该等租赁房产的风险;但上述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受到罚款时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向出租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后仍未弥补的损失。因此,该等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1 东莞市运沣实 业有限 广东铭利达 东莞清溪镇浮岗村柏朗北街 1 号 工业 34,679 2019/11/1 -2021/10/31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 东莞市耀通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 东莞清溪镇罗群埔村 工业 16,500 2015/6/1- 2021/5/31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3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铭利达 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 133 号 办工及生产经营 22,773.85 2020/8/1- 2021/7/31 广安市房权证厂房字第 2015070200625 号;广安市房权证厂房字第 2015070200637 号;广安市房权证厂房字第 2015070200649 号;广安市房权证厂房字第 2015070200650 号;广安市房权证厂房字第 2015070200662 号 4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 4 层 405 号 高科技研 发 268.01 2019/6/17- 2022/6/16 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18316 号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租赁的其中两处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1. 关于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屋均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限期改正或罚款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达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陶诚已分别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租赁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此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遭受实际损失,则由其承担发行人因此支出的相应费用、弥补发行人相应的损失。 对于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核查租赁合同,该等合同中均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相应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租赁使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租赁房屋所在地村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出租方,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铭利达租赁的位于“东莞清溪镇浮岗村柏朗北街 1 号”和“东莞清溪镇罗马村委会罗群埔村”的两处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明。根据前述房屋所在地的村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产权证书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出租方,上述租赁厂房均为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对外出租,土地及房屋均可用于工业用途。由于该等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信达律师认为,该等房屋的租赁合同可能存在因房屋产权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经查阅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在承租物业存在产权瑕疵的情形下,该等法律法规并无针对承租人处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仅存在针对出租人处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广东铭利达承租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产不会构成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铭利达不存在因此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东莞市清溪镇城市更新中心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广东铭利 达承租的上述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柏朗北街 1 号及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委会罗群埔村的厂房,在未来三年内暂未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也没有规划在未来三年内对其进行改造。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租赁合同签署后广东铭利达及出租方均正常履行,未发生任何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广东铭利达出具的书面确认,广东铭利达承租的上述厂房主要供办公及生产使用;广东铭利达承租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厂房面积占发行人总使用房产面积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不大。上述租赁房产周边地区资源丰富,即使该等房产无法继续使用,广东铭利达亦可以重新在当地较快寻找到合适场地进行搬迁,且发行人在江苏及东莞已拥有自有厂房,并拟以部分募集资金用以改造江苏铭利达现有生产线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达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陶诚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因发行人承租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将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