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产 样本条款

租赁房产. 根据东方拓宇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拓宇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在境内共向第三方承租 3 处房屋,东方拓宇与该等房屋的出租人签订了相应的租赁合同。房产租赁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东方拓宇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2 号金蝶软件园B 栋 4 层 3,265 2016.07.01 -2019.06.3 0 2. 东方拓宇 深圳市宏恒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深 圳 宏 恒泰”)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工业园区 E 栋七楼 A 区的厂房和B 栋七楼 722、723宿舍 1,793 2015.03.03 -2018.03.0 2 3. 东方拓宇 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雨花台区丁墙村郁金香软件创业中心的 6 楼 602室 570.08 2014.05.01 -2017.04.3 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上述房屋: (1) 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本所无法确认相关出租方是否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出租权,若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出租的授权,则出租方无权出租该等房屋。如该等房屋存在建设批准手续瑕疵、或有第三方针对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出租权提出异议,则东方拓宇对该等房屋的租赁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 就上述第 2 项租赁房屋,系出租方深圳宏恒泰自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公明上村公司”)承租,并经公明上村公司同意转租给东方拓宇使用。但根据深圳宏恒泰提供的其与公明上村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深圳宏恒泰将上述房屋转租给东方拓宇的期限为 2015 年 3 月 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超出了原《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过部分的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3) 此外,就上述租赁房屋,东方拓宇和出租方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但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租赁协议双方限期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下述理由,本所认为,上述租赁物业的瑕疵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1) 根据东方拓宇书面确认,东方拓宇为轻资产公司,主要将租赁房屋用于普通办公、员工宿舍、仓储等用途,由于该等用途对房产结构、位置等并无特殊的要求,同类型的房屋较为常见,可替代性较强。若发生需终止租赁或需搬迁等无法正常使用该等租赁房屋的情形,东方拓宇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符合要求的可替代经营场所。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若因出租方无权出租导致东方拓宇或其境内下属公司无法正常使用上述租赁房产,东方拓宇有权基于合同的约定主张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为消除因租赁房屋的瑕疵而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交易对方邢亮已出具书面承诺:“在租赁合同期内,如因出租方对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使东方拓宇及其下属公司遭受处罚、负债等损失,本人将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物业作为东方拓宇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场所,保障其经营平稳过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用、经营暂缓或暂停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具体承担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所列的费用和损失发生或支付完毕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予以确定,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拓宇及其下属公司予以补偿,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作为承租人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产共计 7处,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 方 🎧租方 房屋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东明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B 栋四层厂房 1758.5 ㎡ 2019/4/21- 2023/4/20 - 东明炬创 深圳市金 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深圳市龙华区观 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X 厂房面积 1758.5 ㎡;宿舍 2022/7/1-2 022/12/31 - 1) 栋六层厂房、L栋 306 号宿舍、 M 栋 307、310、 403、505、507 号宿舍 面积 180 ㎡ 东闽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C栋第一层 B 号厂 房 厂房面积为 610 ㎡ 2021/2/9-2 025/1/8 - 东闽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X栋二层;X 栋 000、511、512、 604;L 栋 312 号 宿舍;J 栋 B 单元 303 厂房面积 1828 ㎡;宿舍面积 225 ㎡ 2021/8/1-2 023/6/30 - 东闽炬创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I 栋B 单元 603 室 宿舍面积 75 ㎡ 2022/10/15 -2023/10/1 4 - 兴东发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C 栋第 4 层厂房、K 厂房面积 1,850 ㎡; 宿舍面积 90 ㎡ 2019/7/16- 2023/7/15 - 承租 方 🎧租方 房屋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栋 206、212、215 东明炬创 游戏新干线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 (注 2)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 00号二标 X 一层 000 室 170 ㎡ 2022/9/12- 2025/9/11 京房权证审海涉外字第 1540006 号 1: 房屋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已与🎧租方协商一致,准备续租该房屋。 注 2:2022 年 12 月 28 日,海淀区房管局🎧具编号为 ZLFJZ2022 海 000141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非居住)》,该房屋租赁事宜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 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各项租赁房屋,经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如下:经公司说明,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无产权证明文件。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为深圳市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当事人或管理人应对违章建筑进行申报,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并补缴地价、罚款后,可以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并凭借前述证明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向不动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根据公司说明,该租赁场地已办理申报手续并已经取得宝安区观澜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2) 公司租赁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 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在短期内不存在被拆迁的风险。根据公司所在地深圳 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 年 7 月 14 日🎧具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协助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具证明的复函》,确认公司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涉及龙华区内已纳入及正在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已列计划和正在申报立项的土地整备利益筹划项目,不在该局正组织开展的征地拆迁及常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因此,前述房产在短期内不存在被拆迁的风险。 公司所在区域工业厂房供应充足,公司寻找可替代性房屋的难度较低。公司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主要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该区域工业厂房较多,即使公司无法继续承租当前厂房,转而租赁其他厂房的难度低。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在短期内寻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性房屋,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詹澄海已🎧具了书面承诺,承诺若东明炬创及子公司因租赁房屋未能取得权属证书及其他瑕疵问题需重新租赁或被主管部门处罚等,而使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其本人将承担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拆除、罚款等费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尽管由于历史原因,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能办理房产权属证明,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具的说明,公司经营场地短期内被拆迁的风险较小;公司租赁的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换性,如因故不能继续租赁,公司可另选办公场所,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影响小。同时,公司实控人已就上述租赁事宜作🎧了损失赔偿承诺,因此,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在产权、规划方面的瑕疵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租赁房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 2 处租赁房产情况,均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相关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新租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租赁房产. 截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 82 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 《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使用的 82 处房产其中 15 项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存在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风险,发行人承租上述房产存在潜在的产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但由于发行人租赁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相对较小,上述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也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处租赁房产共 14 处;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于境外承租房产 3 处;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 7 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可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承租物业对场地并无特殊要求,可替代性强,且租期约定通常也较短,如无法继续承租可在短时间内寻找替换的场所。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面积合计约 67,517.08 平方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产租赁分别与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5.3.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中,出租方已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关于其有权对该等房屋进行出租的证明文件的房产租赁面积合计约 34,203.98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50.66%。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屋租赁分别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该等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5.3.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中,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关于其有权对该等房屋进行出租的证明文件的房产租赁面积合计约 33,313.10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49.34%,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包括自有及租赁)合计面积的比例为 1.41%。若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转租方未经出租方授权,存在出租权纠纷的风险,但该等情形不会对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主要用于普通办公、员工食堂及员工宿舍,由于该等用途对于房屋结构并无非常特殊的要求,且该等租赁房产比较分散、房屋面积较小,因此同类型房屋较为常见,可替代性较强;若发生停用或搬迁情形时,相关控股子公司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符合要求的可替代租赁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屋租赁事项与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及相关租赁协议之约定,若出租方因该等房屋的权属出现争议而导致违反房屋租赁协议,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就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该等出租方予以赔偿。
租赁房产. 公司目前共租赁房产两处,分别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国际大厦 X0-000及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0号天元港中心X0000室。其中公司注册地址为东直门内海运仓国际大厦X0-000,实际经营地为东三环北路丙0号天元港中心X0000室。 现有股东承诺,如因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相符等情形,导致公司受到工商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现有股东全额承担。
租赁房产. 中海达测绘在国内设立了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及 24 家办事处,在各地租赁房屋,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目前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1. 中海达测绘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签署的重大商务合同、财务报告、缴纳社保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以及中海达测绘的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海达测绘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产学研合作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合同;中海达测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海达测绘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均根据正常的经营业务产生,中海达测绘没有为关联方提供过担保;中海达测绘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经核查,2009 年 1 月 1 日前,中海达测绘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或处罚的潜在风险,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主要股东廖定海、李中球、徐峰出具承诺,表示自愿承担可能被追缴的本金、利息、罚息或罚款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中海达测绘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除因 2009 年以前未缴存公积金可能被追缴和处罚外,中海达测绘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国家税收和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等法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12. 中海达测绘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工商登记资料,有关收购的合同,资金支付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有关决议及发行人说明等资料,并与中海达测绘原股东廖定海、李中球、徐峰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于2007年12月被原创数码收购;中海达测绘在报告期内存在两次增资行为,报告期外存在两次增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海达测绘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计划。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在报告期内被原创数码收购未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并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真实、合法、有效;中海达测绘历次增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股东会决议、验资、工商核准等必要法律程序,增资行为合法、有效。 13. 中海达测绘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章程、有关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自成立以来,对章程进行过修订,历次修 改均履行了股东会审议或股东决定(2007 年 12 月被收购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由股东决定),并报送工商核准备案,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 中海达测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的工商登记资料、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决议等资料。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并选聘了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具有基本组织机构,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要求相比,尚有差距;中海达测绘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5. 中海达测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工商登记资料、人事任免文件及有关人员的声明和承诺等资料。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海达测绘的执行董事为廖定海,监事为李中球,总经理为廖定海,副总经理为徐峰、朱空军,总工程师为鲍志雄;最近两年,上述人员未发生过变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16. 中海达测绘的税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税务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税收减免批复、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税收法律法规等资料。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三年报告期内未受到过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报告期外的 2006 年曾受到过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参见前文)。 中海达测绘2008 年已通过广东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2008 年度起,中海达测绘的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 目前中海达测绘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堤围防护费 0.13% 营业收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报告期外受到的行政处罚非属重大违法行为且未持续,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 17. 中海达测绘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的有关质量控制制度,执行的国家、行业和企业质量标准文件,募投环评备案批复、环保、质检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等资料。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负责实施的三个募投项目已经番禺区环保局备案;中海达测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和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码中国及其控股子公司均通过房屋租赁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房产共计 22 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附表一。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码上海及其分公司均通过房屋租赁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租赁房产共计 14 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附表二。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码广州在自有房产内开展办公经营活动,不通过房屋租赁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述房屋租赁中所涉房屋面积总计为 46,898.44 平方米,其中有 3 处(面积合计为 2,855.01 平方米)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但出租方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承租方一直正常使用,因此,金杜认为该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