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产 样本条款

租赁房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 2 处租赁房产情况,均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相关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租赁房产.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华为海洋及其子公司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面积(㎡) 租赁到期日 1 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 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 00 号泰达 MSD-B 区 B2 座 501-507 单元、601-604 单元 4,001.10 2021.03.31 2 天津泰达发 展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 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 00 号泰 达 MSD-B 区 B2 座 605 单元 397.65 2021.03.31 3 天津泰达发 展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 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 00 号泰 达 MSD-B 区 B2 座 606 单元 481.05 2021.03.31 4 天津泰达发 展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 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 00 号泰 达 MSD-B 区 B2 座 607 单元 228.35 2021.03.31 5 华为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 东莞南方工厂 B 区 R4 栋 5,026.02 2021.12.31 (注 1) 6 华为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 北京环保园 M 地块 Q15 栋一 层 A 区 269.52 2021.12.31 (注 2) 7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 天津华海 北京华为大厦五层 A 区 1,060.85 2021.12.31 (注 3) 8 天津生态城信息园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 天津华海 天津生态城信息园新智中心 0 号楼 0 门 0、0、0、0 层 2,734.45 2024.06.30 9 刘晓珊 天津华海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 大厦文华大厦东座 13A 177.00 2021.04.30
租赁房产. 根据深圳滚装物流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滚装物流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1. 三井航 运 广州建利房产有 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 000 号 00 楼南向 0000 房号 153.29 85 15,636.45/ 月 2016.03.11- 2018.03.10 2. 三井航运 广东中外运东江仓码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 00、00 号外运东江仓办 公楼七楼 000 号房 32 800/月 2017.01.01- 2017.12.31 3. 武汉汽 车 长航集团武汉置 业总公司 武汉市沿江大道 00 号长航 大厦 00 楼 0,000.0 6 257,063.16/ 季度 2017.05.01- 2017.12.31 4. 武汉汽 车 重庆越聘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0 号 0 幢 13-9;13-10 308.81 24,704.8/月 2014.05.21- 2019.05.11 5. 深圳航 运 深圳滚装物流 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大厦西座 0000 室 160 24,000/月 2016.01.01- 2017.12.31 6. 深圳丰 海汽车 深圳滚装物流 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大厦西座 0000 室 131 19,650/月 2016.11.01- 2017.12.31 7. 深圳长 航船舶 深圳滚装物流 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大厦西座 0000 室 133 19,950/月 2016.01.01- 2017.12.31 8. 深圳长 汽 深圳滚装物流 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大厦西座 0000 室 145 21,750/月 2016.01.01- 2017.12.3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8 处租赁房产中,除第 1 项物业办理了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外,第 2 至 8 项物业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深圳滚装物流的说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作出了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不再强制要求出租房屋合同进行登记备案。据此,上述 5-8 项的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上述租赁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将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合同一方或双方需承担的义务,因此,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导致上述深圳滚装物流控股子公司出现违约。根据深圳滚装物流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公司租赁的物业履约正常,未发生租赁违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的有关规定,上述深圳滚装物流控股子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租赁房产. 截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 82 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 《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使用的 82 处房产其中 15 项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存在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风险,发行人承租上述房产存在潜在的产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但由于发行人租赁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相对较小,上述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也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新租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处租赁房产共 14 处;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于境外承租房产 3 处;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 7 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可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承租物业对场地并无特殊要求,可替代性强,且租期约定通常也较短,如无法继续承租可在短时间内寻找替换的场所。
租赁房产. 中海达测绘在国内设立了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及 24 家办事处,在各地租赁房屋,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目前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1. 中海达测绘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签署的重大商务合同、财务报告、缴纳社保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以及中海达测绘的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海达测绘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产学研合作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合同;中海达测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海达测绘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均根据正常的经营业务产生,中海达测绘没有为关联方提供过担保;中海达测绘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经核查,2009 年 1 月 1 日前,中海达测绘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或处罚的潜在风险,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主要股东廖定海、李中球、徐峰出具承诺,表示自愿承担可能被追缴的本金、利息、罚息或罚款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中海达测绘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除因 2009 年以前未缴存公积金可能被追缴和处罚外,中海达测绘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国家税收和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等法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12. 中海达测绘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工商登记资料,有关收购的合同,资金支付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有关决议及发行人说明等资料,并与中海达测绘原股东廖定海、李中球、徐峰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于2007年12月被原创数码收购;中海达测绘在报告期内存在两次增资行为,报告期外存在两次增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海达测绘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计划。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在报告期内被原创数码收购未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并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真实、合法、有效;中海达测绘历次增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股东会决议、验资、工商核准等必要法律程序,增资行为合法、有效。 13. 中海达测绘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章程、有关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自成立以来,对章程进行过修订,历次修 改均履行了股东会审议或股东决定(2007 年 12 月被收购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由股东决定),并报送工商核准备案,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 中海达测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的工商登记资料、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决议等资料。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并选聘了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具有基本组织机构,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要求相比,尚有差距;中海达测绘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5. 中海达测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工商登记资料、人事任免文件及有关人员的声明和承诺等资料。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海达测绘的执行董事为廖定海,监事为李中球,总经理为廖定海,副总经理为徐峰、朱空军,总工程师为鲍志雄;最近两年,上述人员未发生过变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16. 中海达测绘的税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税务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税收减免批复、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税收法律法规等资料。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三年报告期内未受到过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报告期外的 2006 年曾受到过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参见前文)。 中海达测绘2008 年已通过广东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2008 年度起,中海达测绘的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 目前中海达测绘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堤围防护费 0.13% 营业收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报告期外受到的行政处罚非属重大违法行为且未持续,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 17. 中海达测绘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海达测绘的有关质量控制制度,执行的国家、行业和企业质量标准文件,募投环评备案批复、环保、质检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等资料。 经核查,中海达测绘负责实施的三个募投项目已经番禺区环保局备案;中海达测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和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海达测绘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租赁房产. 公司目前共租赁房产两处,分别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国际大厦 B1-045及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0号天元港中心X0000室。其中公司注册地址为东直门内海运仓国际大厦B1-045,实际经营地为东三环北路丙0号天元港中心X0000室。 现有股东承诺,如因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相符等情形,导致公司受到工商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现有股东全额承担。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承租的主要物业情况如下: 1 东莞纽泰格 东莞珉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厂房、宿舍 东莞市清溪镇大埔村 厂房 3720.00 宿舍 175.00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 2 纽泰格南通分公司 孙爱明 厂房、办公楼 如皋市丁堰镇皋南村 37、 38 组 10,740. 82 2022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3 宏涵实业 上海麦腾叁 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 上海市浦东 新区锦绣东路 1999 号 144.5 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9 麦腾智慧天 地 211 室 月 14 日 4 江苏迈尔 江苏广源铭机械有限公司 厂房 淮安市淮阴区钱江东路 108 号 2,000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 5 江苏迈尔 江苏凯乐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厂房 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 218 号 1,200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6 江苏常北宸 江苏优迪亚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厂房 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 706 号 3,000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本所律师注意到如下事项: 1. 就上述第 2 项租赁物业,纽泰格南通分公司实际使用的租赁面积为 10,740.82 平方米,其中 9,305.72 平方米出租方已提供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剩余 1,435.1 平方米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效产权证明文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 1,435.1 平方米的租赁物业为原料和包材仓库,若后续无法租用,较易寻找替代场所。 2. 就上述第 6 项租赁物业,该租赁物业所在土地的使用权系由出租方以租赁方式取得,前述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至 2023 年 2 月 12 日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项租赁土地的出租方正在与政府部门协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的续期事宜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该项土地使用 权,且发行人目前正在计划将江苏常北宸的生产场地搬迁至发行人自有厂房,搬迁完成后将不再使用该租赁物业。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面积合计约 62,993.69 平方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产租赁分别与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0.3.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中,出租方已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关于其有权对该等房屋进行出租的证明文件的房产租赁面积合计约 31,936.43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50.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屋租赁分别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该等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10.3.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中,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关于其有权对该等房屋进行出租的证明文件的房产租赁面积合计约 31,057.26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49.3%。若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转租方未经出租方授权,存在出租权纠纷的风险,但该等情形不会对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主要用于普通办公、员工食堂及员工宿舍,由于该等用途对于房屋结构并无非常特殊的要求,且该等租赁房产比较分散、房屋面积较小,因此同类型房屋较为常见,可替代性较强;若发生停用或搬迁情形时,相关控股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符合要求的可替代租赁房产,且有关开支亦不会重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该等房屋租赁事项与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及相关租赁协议之约定,若出租方因该等房屋的权属出现争议而导致违反房屋租赁协议,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就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该等出租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