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内容 保険金受取人等の変更
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文件”)。甲方购买多个乙方理财产品时,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独立的理财产品文件,该份理财产品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购买任何理财产品均适用本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 证。 (3) 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即持有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效力及于本协议生效前甲方持有的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4) 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并在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渠道(XXX.XXX.XX)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 (5) 在不影响理财产品文件其他约定的情形下,理财产品文件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乙方以外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赠与、继承、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各类非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履约金 合同包1(骨灰寄存架):本合同包不收取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自查表 1.1 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