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样本条款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本项目开发管理的过程监理、中期报告审议、验收资料审议等相关要求,详见上文“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验收要求”。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本项目为非“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对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 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以投标截止当日,并在开标大会现场查询后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打印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的网页版将留存在采购档案中。根据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纳入开发和应用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需列明开发管理的过程监理、中期报告审议、验收资料审议等相关要求,以及信息化服务商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遵照税务总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相关流程对中标单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修复,出现中标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相关责任。中标单位在运行维护中出现征期运行故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征期工作时间发现业务系统可用性低于 50%或业务功能阻断问题,30 分钟内未主动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局信息中心的,给予警告;合同执行期内连续出现 2 次以上该类问题的,扣除合同总额 5%;运行故障在 0.5 小时≤持续时间<1 小时的,按次扣除合同总额的 0.5%(持续时间判定以税务总局通报为准)。中标单位在运行维护中出现运行重大事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 小时 ≤持续时间<8 小时的,按次扣除合同总额的 1%;持续时间≥8 小时的,按次扣除合同总额的 5%;合同执行期内,出现 3 次(含)及以上上述情况,扣除合同总额的 30%,并按照相关流程对中标单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持续时间判定以税务总局通报为准)。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组成员将按照合同内容和工作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审核,要求中标单位确保合同中涉及内容均已阶段性完成,完整提供交付文档和验收文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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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 径 本支管 30 ㎜ 250 40 300 50 350 75 400 100 500 150 600 200 (ただし、最高使用圧力が 0.1 メガパスカル以上の導管を 用いる場合には、口径 100 ㎜以上といたします。) 整圧器 50 ㎜ 80 100 150 200 (別表第6) 本支管及び整圧器の工事に対する当社負担額

  • 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 项目信息 (1) 项目名称: (2) 招标文件编号: (3) 项目内容:

  •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供应商禁止行为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 特此声明 日期: 年 月 日

  •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