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以及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 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xxxx://xxx.xxx.x xx.xx/)、苏州市生态环境局(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xxxx://xxx.xxxx.xxx.xx/)、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如下: 2021 年 2 月 1 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苏高新住建监罚字[2021]第 005 号),由于固德威聘请的施工方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42,500 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 022 年 7 月 29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住房和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北京爱德因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个人所 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1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规定,对于裁量阶次较轻的该类违法行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因此北京爱 德的处罚裁量阶次属于较轻程度的处罚,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处罚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问卷、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xxxx://xxx.xxx x.xxx.xx/)、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等网站检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xxxx://xxx.xxxx.xxx.xx/)、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等网站检索,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約の公表) 第 32 条 受注者は、本契約の名称、契約金額並びに受注者の名称及び住所等が一般に公表されること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する。
V2 V = V1 × ――― V3 V :月次繰越ガス量 V1:過不足ガス量 V2:過不足ガス量が月別受入ガス量の5パーセントを超える託送供給依頼者の月次繰越ガス量の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