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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 样本条款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满足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关于“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三项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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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ニ 料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 1(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暂定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壹佰肆拾伍元伍角肆分(¥148145.54元);

  • 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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