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款项 样本条款

第二期款项. 人民币 2,849 万元(大写贰仟捌佰肆拾玖万元)。乙方应在领取标的公司就本次转股换发变更登记后的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期款项. 12,825.00 万元(现金对价的 15%) 若标的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扣非净利润数”)不低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则上市公司应于由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公司 2016 年《专项审核报告》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永丰兴业指定的账户全额支付第二笔款项 12,825.00 万元;若 标的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数低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则上市公司在扣除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现金总额后将剩余款项支付至永丰兴业指定之账户,若第二笔款项不足扣除,则无需支付本期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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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包 号 若项目分包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