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开展集合计划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本集合计划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 托管人同意,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见。管理 人收到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集合计划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银行开立账户。管理人应及时更新本集合计划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并通过书面形式 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型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