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简况 样本条款

管理人简况.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及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张蕴璞 联系电话:010-81152201
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0 号国贸大厦 0 座 00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设立日期: 1995 年 7 月 31 日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30666.9 万人民币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横琴新区荣珠道 191 号写字楼 2005 房法定代表人:秦力 设立日期: 2014 年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13】16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 亿人民币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设立日期:2005 年 09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5〕99 号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80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320811
管理人简况.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及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0 号院 00 号楼 X 座 00-00 层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1152000 2、管理人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8)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9)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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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対象 本基準の適用システムにおけるハードウェア、ソフトウェア、ネットワーク、及び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を対象とする。

  • 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管理技術者) 受注者は、業務の技術上の管理を行う管理技術者を定め、その氏名その他必要な事項を発注者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管理技術者を変更したときも、同様とする。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