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样本条款

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1、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本集合计划为管理人主动管理型产品,管理人可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代表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建议进行投资管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代表或相应机构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权益处理(配股、现金选择权)、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况; 9、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强制退出相应份额。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委托人自行与上市公司解决相关纠纷; 10、 在锁定期内,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与公司或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以及持有人会议的决定, 终止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要求其将持有的国联比亚 迪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按照单位份额参与价格转让给持有人代表指定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或持有人外的第三人。 1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2、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1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14、 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1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16、 按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7、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本员工持股计划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9、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内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21、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23、 对本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24、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安全; 2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1、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1、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2、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 to 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质量保证 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 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常设机构 一、 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ガス工作物 ガス工作物」… ガスの製造及び供給のための施設であって、ガス事業のために用いるものをいいます((9)から(18)までの設備は全て「ガス工作物」にあたります。)。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