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的选任 样本条款

管理机构的选任. 如公司选任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其签订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合同定稿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管理机构的选任. 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 公司(代本员工持股计划)原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机构的选任. 本公司(代本员工持股计划)原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本持股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机构的选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管理机构的选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具备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管理机构的选任. 经慎重研究讨论,决定选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名称以实际签署时为准,以下简称“本期资管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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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費 第27条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 一 管理員人件費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 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 管理费 管理费由理财资产承担。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