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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类 样本条款

粮油类. 1. 色泽良好,无异味、无霉变,有正规生产厂家、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粮油类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分、厂家电话号码。
粮油类. ( 1) 食用油品质要求
粮油类. 3.1 食用油品质要求 3.1.1 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3.1.2 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销商或者代理商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制造商须提供)。 3.1.3 油类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花生油》(GB/T 1534-2017),调和油:国家标准《食用调和油》(GB/T 40851-2021)、大豆油:国家标准《大豆油》(GB/T 1535-2017)。 3.1.4 油类质量标准:霉变粒不得超过2%;真菌毒素:黄曲霉素B1(5ug/㎏~20 u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 ug/㎏)、玉米赤霉烯酮(≤60ug/㎏);重金属污染物:铅≤0.2㎎/㎏、镉(0.1㎎/㎏~0.2㎎/㎏)、汞(0.02㎎/㎏)、无机砷(0.1㎎/㎏~0.2㎎/㎏);
粮油类. 食用油必须是非转基因产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粮油类. 1. 食用油品质要求 (1) 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有SC编码或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示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2) 乙方在首次供应时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为食用油生产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为经销商或者代理商,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粮油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优质杂优米 调和油 粳米 花生油 干面条 干米粉 面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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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发送指令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 附表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合同包1(工程)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分项报价,投标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 备选方案 12.1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定价政策 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市场价格、以公平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 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 附件十一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