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 样本条款

精神损害赔偿.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旅行社对旅游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保险人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情形下的损失和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的员工对第三者的善后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精神损害赔偿. 是保险人恶意侵权的又一重要责任内容,被保险人的这种精神上的痛苦是由于保险人的恶意拒赔造成的。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被保险人只有证明了这种精神痛苦是严重的,并且伴有其他可证明的损害,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尽管早期的判例也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分析,但是直至加利福尼亚州的两个判例,即 Comunale v. Traders & General Insurance Co. 案和 Crisci v. Scurity Insurance Co. 案才对其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通过对案件和先例的分析,法院最终得出结论:当恶劣行为导致其他损害时,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被请求的。另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Gruen- berg v. Aetna Insurance Co. 案中也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瑒瑤 因为恶意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第三方保险和第一方保险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第三方保险中恶意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第三方保险的恶意常以多种方式呈现出侵权的表象,但是其精神损害赔偿扮演的角色却要比第一方保险中的小得多。瑒瑥 这或许是因为法院已经清楚地表达了一个公平清晰的保险人行为准则,且保险人明白违背该准则的后果。这样,精神损害似乎显得没有必要了。如前所述,仅当保险人在政策限定的范围内不合理地拒绝和解时才产生。无疑,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遭受精神损害的风险是可以预见的,他们在因保险人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要承受极大的不便和焦虑,当精神痛苦达到一定程度时,精神损害由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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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 2 0/x 0 Ⅱ期 1~2 1 0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安全管理措置 乙は、個人情報の管理責任者、従事者の管理体制及び実施体制、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又は毀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安全管理に関する定めを作成するなど必要かつ適切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3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 违约与赔偿 10.1 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 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0.2 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 10.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 (1) 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 (2) 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 (3) 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4) 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0.4 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 28 日内答复,如果在 28 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5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 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6 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 3 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7 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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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注册名称 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nnc Financial Leasing CO.,Ltd. 法定代表人 潘炳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24,752.61 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 324,752.61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4R61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一幢一层 10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28 号大华银行大厦 8 楼 803 室;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核建大厦 6 层 邮政编码 20005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陶俊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位 董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 系方式 021-68673155 联系人 高飞、王婵、李航 电话 010-88306732 网址 www.zhrzzl.com.cn 所属行业 租赁业 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