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基金的清算 样本条款

系列基金的清算. (1) 系列基金清算小组 a. 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系列基金清算小组,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 系列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系列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c. 系列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系列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系列基金清算程序 a. 系列基金终止后,由系列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 对系列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系列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 将系列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 公布系列基金清算公告; f. 对系列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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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 総合評価 技術評価点と価格評価点を合計した値を総合評価点とします。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人员要求 1、 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 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应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 3、 必须以直属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合同当事人 (1)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 内部控制 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357.89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469.59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1,236.09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22,285.85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