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 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30) 日。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