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费用指 样本条款

索赔费用指 a. 在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或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 b. 保险人承担的所有费用; c. 由于使用任何车辆造成的事故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如第一章承保协议所述的人身伤害所需的保释金最高不超过 6,900 元。保险人无需支付此类保释金; d. 发放债券的成本,但仅限于该债券金额在保单限额内, 保险人也不承担此债券的费用. e.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协助调查或抗辩索赔承担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由于未工作而产生每天不超过 3,500 元的实际收益损失; f.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对被保险人征收的所有诉讼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包括对被保险人征收的律师费; g. 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根据被判决部分应承担的判决前利息。如果保险人在承保限额内已经申请支付,我们将在该申请后不再支付任何判决前利息; h. 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以及保险人支付或申请支付前的所有判决或提交法院的保证金之利息,并应在承保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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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2、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因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其购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 4、 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 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本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 3、 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甲方分配收益。 5、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有权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 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7、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或收益无法入账的,由此导致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 后,即视为完成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 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从到期日至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8、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9、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0、 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涉及的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11、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参数性质栏目按招标文件有标注的“★”、“ ▲”号条款进行填写,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 订 地: 甲方(采购人): 住所地: 乙方(中标人): 住 所 地: 乙方于 20 年 月 日参加了 (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及项 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 (2) 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 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中、小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 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 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 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乙方自行承担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但服装样式需经过甲方认可,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移交的资料和设备、设施完好无缺。

  • 合同主体 甲方: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电子投标文件 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文件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 契約電流/契約容量に応じて、以下のとおりと致します ■契約電流が、10 アンペアから 60 アンペアまでの場合 ただし、まったく電気を使用しない場合の基本料金は、半額といたします。 契約電流 月額基本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