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义务 样本条款

保险人的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的义务 a.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b.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c. 保险人依据第五章第 16 条陈述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保险人按照第五章第 12 条预期索赔的通知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的义务. 3.1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2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的义务 a.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 30 日内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c.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d.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损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不应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的义务. 1. 保险人于理赔处理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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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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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规定 8.1 评标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2 评标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3 若投标人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标事务,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标无效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