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和暫停服務 样本条款

終止和暫停服務. 17.1 若顧客之任何戶口結餘維持少於銀行所定的最低結存限額,又或銀行不滿其運作情況,則銀行有權在發出事先通知後取消或(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暫停該戶口而毋需給予任何原因。銀行亦可事先通知顧客,但在毋需給予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取消或(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 暫停任何顧客的戶口或終止或(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暫停任何服務。銀行將以郵寄方式寄送有關通知至顧客最後為銀行所知之地址,有關通知將由寄送日起計五( 5 )個曆日後視作已經獲顧客接收, 但若有關通知被退回或未能成功送達, 顧客同意銀行可在本地其中一份英文及其中一份中文的報章上刊登有關通知, 則視為已經成功送達。如有需要,有關通知可立即生效。在重新啓動任何戶口或撤銷任何戶口的暫停安排或向顧客提供任何服務之前,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顧客必須滿足或同意某些條件。為免生疑問,顧客確認銀行極可能只會在特殊情況下行使該權利,例如以預防犯罪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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