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和暫停服務 样本条款

終止和暫停服務. 17.1 若顧客之任何戶口結餘維持少於銀行所定的最低結存限額,又或銀行不滿其運作情況,則銀行有權在發出事先通知後取消或(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暫停該戶口而毋需給予任何原因。銀行亦可事先通知顧客,但在毋需給予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取消或(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 暫停任何顧客的戶口或終止或(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暫停任何服務。銀行將以郵寄方式寄送有關通知至顧客最後為銀行所知之地址,有關通知將由寄送日起計五( 5 )個曆日後視作已經獲顧客接收, 但若有關通知被退回或未能成功送達, 顧客同意銀行可在本地其中一份英文及其中一份中文的報章上刊登有關通知, 則視為已經成功送達。如有需要,有關通知可立即生效。在重新啓動任何戶口或撤銷任何戶口的暫停安排或向顧客提供任何服務之前,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顧客必須滿足或同意某些條件。為免生疑問,顧客確認銀行極可能只會在特殊情況下行使該權利,例如以預防犯罪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 17.2 顧客的任何戶口被取消或暫停後,或向顧客提供的任何服務被終止或暫停後,顧客對銀行承擔的所有債務和責任應立即成爲到期應付,銀行所有的其他權利、權力和補償應立即成爲可予以強制執行,並且銀行應變成立即有權行使任何及所有該等權利、權力和補償。( 除本一般條款第 15 . 1 ( i) 條另有説明外)銀行可從該戶口結餘中扣取有關的收費(包括銀行已經以其資金向機關支付應屬於但當時並非已收取款項的任何金額)後將餘額以支票,或若該戶口包含單位信托基金、互惠基金及證券投資,將該等投資的證書,寄送其得知該顧客之最新地址。此後,銀行將不再就該戶口對顧客付上責任。 17.3 若顧客未能符合銀行所不時訂明適用於所有具備一特定身份的顧客之條件,銀行可隨時宣佈終止顧客該身份。在顧客的特定身份被終止的情況下,顧客應無權享有銀行一般具備該特定身份之顧客提供之權利。儘管顧客該身份已被終止,顧客仍可繼續使用銀行根據綜合章則及條件而向其提供之任何設施或服務。 17.4 即使任何戶口或服務被暫停或終止,顧客應繼續受與其仍應履行或完成的義務或責任有關的本綜合章則及條款和任何其他條款的相關規定的約束。 17.5 儘管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為預防犯罪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銀行可於收到任何機關向銀行發出基於合法因由的要求時,在毋需事先通知顧客及給予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取消任何顧客的戶口或終止任何服務及/ 或將該戶口結餘( 如有) 及/ 或顧客資產( 如有) 交予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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