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 貴行終止受存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存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客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或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受託擔任客戶之擔當付款人三年。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1 年內達 3 張時,貴會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3 年。 前項情形貴會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立約人應於貴會通知後之 1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