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時間. (1) 民間機構於開始營業後,除配合館內例休、設備維護保養及其他經執行機關同意外,應全年無休營運本案設施。
(2) 每日營運時間至少 8 小時以上,詳細時間民間機構應於投資計畫中敘明,並經執行機關同意後辦理。本案每日營運時間非經執行機關同意,民間機構不得任意調整。
經營時間. 本標的臨青年交流中心及宜蘭火車站,其中心營業時間每日下午 1 時至下午 9 時(週二公休),請乙方配合中心營運時間,設定營業時間範圍於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10 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安排員工之工作時間及休日。營業時間之設定或調整須函報本府,始得公告執行。本府函復同意乙方設定或調整之營業時間後,得公告於本府勞工處網站或其他經管之網頁。